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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要繳稅?-曾巨威教授


「稅」就是向政府購買物品或勞務的價格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需透過各種不同的交易,以取得各種不同的物品或勞務,來滿足各種不同的慾望需求。為了填飽肚子,我們會去餐廳吃飯;為了打扮自己,我們會逛街添購衣服;為了居住安頓,我們會去租賃房屋;為了工作或就學方便,我們會搭乘公車或捷運;為了增長知識,我們會去學校接受教育;而為了身心健康,我們會去電影院看場電影或到KTV歡唱一晚。我們每天都在進行這種種食衣住行育樂的活動,其中有的是物品、有的是勞務,但其背後顯現的共同特色,是每一項活動都代表了一項交易的完成。


每項交易的發生,必然都存在供需雙方,在一合意的價格下,供給者願意將其擁有的物品或勞務賣給對方,而需求者也願意掏出錢來購買該項物品或勞務,以實現其生活上的慾望。一般而言,這些交易都是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況下完成,賣方可以確保取得貨款,買方也可以確保取得物品或勞務。當中促使交易順利完成的價格,即是由市場上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後所決定的,更重要的是,每一筆交易都是買賣雙方「心甘情願」完成的。


這種生活經驗人人都有,所以要回答「為什麼要繳稅」,一點也不難,答案很簡單,稅其實就是一種「價格」,民眾用這個價格來購買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勞務。但和其他市場常見的物品不一樣的是,個人無法自行決定這個「價格」的高低,它是政府強迫的,人人都須依法遵守。更特別的是,你繳稅所購得的東西,不但大多是無形的,又常常不是你所能獨享,所以民眾對這種「交易」的感受與一般市場上的買賣經驗截然不同。民眾不但無法因為「擁有」它而享受排他性的滿足感,更因為不能確定付出的代價與換得的利益間是否存有必然的對等關係,於是很容易就想逃漏稅,企圖用各種方法來減少租稅負擔。然而,政府提供的物品或勞務,畢竟與民間所提供的有許多性質上的不同,除非民眾自始就不需要這類物品或勞務,否則在現代生活中,無可避免地得靠繳稅來取得這種物品或勞務的滿足。而學習與了解這種政府與人民間經濟互動關係的專門知識,即是財政學的主要內容。


我們需要政府為我們做事


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勞務,我們通常稱之為「公共財」(public goods),它與「私有財」(private goods)的不同,主要是在於它具有強烈的集體消費性或生產性。就私有財而言,民眾只要花錢取得該財貨,便立即擁有其財產權,非經本人同意,其他人無權也無法分享該財貨的任何利益;但公共財卻不同,民眾即使付出代價取得該財貨,卻無法禁絕或防止他人享受該財貨,也就是其消費或生產具有集體性,個人的擁有沒辦法對抗或排除他人對該財貨的利益分享,財政學上,將這個現象分別稱為「非敵對性」(nonrivalry)與「非排他性」(nonexclusiveness)。


當你花一百萬元買一部休旅車,你會先去監理處過戶取得產權登記,從此它便歸你所有,非經你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搭乘這輛車,這就是私有財的概念;但當你每月花五萬元雇用保全人員在你家門口站崗,防止歹徒宵小竊取家中財物,這麼做固然提高你的居住安全,卻同時也減少了你隔壁鄰居被小偷光顧的機會,這就是公共財的概念。而隔壁鄰居雖然同樣享受到保全人員的保護利益,卻未承擔絲毫聘僱保全人員的成本,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財政學則稱為「搭便車」(free riding)行為。如果社會允許這種情況發生,那麼後果將是沒有人願意出面僱請保全人員,最終反而可能導致整個社區都陷入宵小覬覦的危險中。此時,最好的做法便是由政府出面為民眾僱請保全人員,也就是由政府設置警政系統並配備充沛的警察人力,為整個社區提供安全警衛的服務。當然,當中所需的經費也應該由全社區的每戶人家一起負擔,而這種共同分攤的付費機制就是「繳稅」概念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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